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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珠海市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4-30

关于进一步加强珠海市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的通知

 

全市各级政府采购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区(功能区)财政部门、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

  为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省、市有关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的政策规定,结合《2023年广东省营商环境评价各指标以评促建对标提升任务清单》相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尽早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缩短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流程时间,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除因政府采购质疑、投诉、供应商自身原因等客观情况影响外,原则上,采购单位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公示备案。

  二、及时支付政府采购合同款项

  采购单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应根据采购项目实际情况在合同中约定合理的预付款比例。对于采购单位与中小企业签订合同的,应约定不低于合同金额30%的预付款。

  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单位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5日内完成资金支付,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三、配合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进一步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充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功能,依托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金融服务中心,引导和鼓励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合同融资。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积极配合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工作,在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领取中标(成交)通知书、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主动宣传介绍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并及时支付合同款项,配合金融机构做好回款账户管理工作。

  四、相关要求

  各采购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按照职责职能,通过提高采购合同签订效率、合理约定合同预付款、及时支付合同款项、积极宣传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等措施,为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供便利,不断优化我市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各级财政部门要不定期开展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情况监督检查,对不及时签订合同的采购单位予以通报、约谈,对违规拖欠合同款项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特此通知。

珠海市财政局

202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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