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委会各政府采购单位,珠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相关工作,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3〕243 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合作区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效率
采购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缩短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流程时间,提高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效率。除因政府采购质疑、投诉、供应商自身原因等客观情况影响外,原则上,采购单位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单位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上公示备案。鼓励采购单位通过完善内部流程进一步缩短合同签订期限。
二、及时支付政府采购合同款项
采购单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应根据采购项目实际情况在合同中约定合理的预付款比例。对于采购单位与中小企业签订合同的,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 30%。
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单位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鼓励采购单位完善内部流程,进一步加快合同资金支付效率。
三、严格规范合同变更、中止或终止、追加等行为
根据《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要求,政府采购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对于因当事人一方过错导致合同变更、中止、终止的,过错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对对方当事人受到的损失给予赔偿或者补偿。依照政府采购法确需变更政府采购合同内容的,采购人应当自合同变更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公开并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 10%。依法签订的补充合同,应在补充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公开并备案。采购合同的签订、履约、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四、配合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进一步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充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功能,依托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金融服务中心,引导和鼓励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合同融资。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积极配合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工作,在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领取中标(成交)通知书、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主动宣传介绍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并及时支付合同款项,配合金融机构做好回款账户管理工作。
五、相关要求
各采购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按照职责职能,通过提高采购合同签订效率、合理约定合同预付款、及时支付合同款项、积极宣传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等措施,为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供便利,不断优化合作区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合作区财政局将结合数据监控、专项检查等手段,依法对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特此通知。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财政局
2024年7月18日